唐纳德-斯特林及其律师正式就NBA的指控做出书面回应。
在32页的回应函(包括斯特林签名的声明)中,斯特林否认了所有的指控,同时表达了坚决不出售快船的决心。《今日美国》得到了这份回应函,具体内容翻译如下:
前言
NBA方面根据发生在客厅里的“情侣之间的争执言论”(对话为非法录制所得,在数月之后为了报复斯特林妻子的起诉才对外公开),向斯特林及其妻子施压,要求他们出让洛杉矶快船的所有权。NBA以非法录音为证据公然侵犯了加州赋予斯特林先生的宪法权。指控者缺乏勇气和正直,不予承认导致斯特林先生产生猜忌,以至于大叫大嚷的起因,也无法坦承他们所获取的信息来自“毒树之果(注: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因此,斯特林先生是因为与情人之间一段极度私密的对话――他本人对于被录音毫不知情,也从未想过会被曝光――而遭到了终身禁赛、罚款250万美元、以及将被剥夺球队所有权的处罚。我们无法相信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庭会在这种情况下,将如此严厉的惩罚施加于斯特林先生。我们认为斯特林先生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使得其有权要求终结这些虚伪的裁决。尤其考虑到在NBA历史上,此前还从未有任何人遭遇过250万美元的重罚,并且联盟也从未对某球队老板开出过终身禁赛的罚单,也没有没收过老板对球队的所有权,更不要提这一切都是源自于一段被非法录音的私人对话。
全盘否认及保留权利
唐纳德-斯特林及洛杉矶快船否认所有指控,尤其否认任何终结其快船所有权的要求合乎法律依据。在关于此事的听证会之前,斯特林和快船保留相关权利,并且不会放弃未来进一步提出事实以及法律论据,以防此次回应函有所遗漏。更为重要的是,任何情况下,此次回应函都不能被视为弃权证明,或者唐纳德-斯特林或洛杉矶快船放弃其所享有联邦法律权利的证明。斯特林先生理应继续保有洛杉矶快船的所有权
I、因为根据加州宪法,斯蒂维亚诺所非法录制的这段对话侵犯了斯特林先生的权利,不能被用于任何目的。目前的调查应该被终止。
根据加州刑法第632条a,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录制私密对话,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加州刑法第632条(d)进一步指出,“除了检举他人承认非法录音,在本条款中所规定的非法录音,所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任何审判、行政管理、立法或者其他形式的诉讼。”NBA总裁的指控和计划中的听证会就属于“其他形式的诉讼”。加州宪法致力于保护加州市民的隐私,不会允许其私密对话被泄露给第三方。
斯特林先生认为并且确实享有宪法权利,保护其私密对话不被录音。关于电话内容,加州最高法院态度明确:“毋庸置疑,在加州居民位于加州期间,加州致力于保护其电话交谈内容的隐私。”由于斯蒂维亚诺女士无耻地侵犯了斯特林先生的这一权利,因此这段对话不能被用于任何诉讼,而NBA方面依旧以这一非法电话录音为证据,就是公然侵犯斯特林先生所应享有的加州宪法赋予其的隐私权。NBA首席法律顾问布坎南先生也承认“指控唯一的证据就是这段录音”。难以置信的是,总裁在指控中从未承认这段对话是私下发生的,也没有承认斯特林先生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被录音了。这次的指控就是建立在违宪的基础上,仅是这一点,指控就应该被终止。
据报道,斯蒂维亚诺女士正因为涉嫌敲诈勒索而接受调查,加上与这次非法录音相关的其他线索,而NBA方面却不愿意深入调查,只是一味相信她的“证词”。
II、总裁歪曲NBA章程
总裁指控斯特林先生违反了NBA章程第13条,但事实上,其指控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嫉妒而对情人发火,并且从未想过会被曝光,这压根就没有违反NBA的规定。
A、章程第13条(d)不适于所有情况
总裁提出的指控,首先指出是根据NBA章程第13条。第13条(d)中写明,如果球队老板或者相关成员“没能或者拒绝履行对联盟及其成员、球员或者第三方的合同义务,对联盟或其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就可能被要求解除相关联系。表面看,这一条款就是在老板未能完全履行对NBA、其他成员、球员或者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若某球队老板未能拿出应该分享的那部分利益,无法支付球员的薪水,或者违反与赞助商的合同,就可能丧失球队所有权。可没有证据或者陈述表明斯特林先生或者快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合同义务。
章程第13条(d)并不适于所有情况。但第13条a算是个万能条款,指出任何老板如果“蓄意违反宪法及联盟章程、决议”,可能被要求放弃球队所有权。其中提及了“协议及承诺书”和“合资协议”,属于联盟决议范围。但鉴于该条款中指出“蓄意”,而总裁无法证实这一点,因此只能对第13条(d)加以曲解利用,可以说,从一开始,这一条款根据就是错误的。
B、即便章程第13条(d)适用于此,斯特林先生也没有违反“协议及承诺书”,因此,也没有违反13条(d)。
即便总裁对第13条(d)的过度解读是正确的,他依然无法证明斯特林先生违反了这一条款。总裁指控斯特林先生违反了2005年7月26日签署的一份“协议及承诺书”中的第二段,他指出斯特林先生当时同意“不会采取或者支持任何可能违反NBA规定或者侵犯NBA或者NBA球队权利,或者对NBA或NBA球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总裁尤其强调斯特林先生受宪法保护的私密对话对联盟产生了不利的物质影响,“令NBA对多元化的承诺蒙上阴影,损害了NBA与其球迷之间的关系,伤害了NBA球员和快船队,损害了NBA与赞助商、政府及社区领导之间的合作关系”。但这些指控不能说明斯特林先生违反了NBA章程第13条(d)。
1、斯特林先生与情人之间的对话是被非法录音的,很明显当时的他失去理智,他并没有采取或者支持某个立场或者某种行为
总裁的指控全是建立在发生于斯蒂维亚诺女士家客厅的一段非法录音的私密对话的基础上。如上所言,这段对话不能被用于任何目的,也不应该成为指控斯特林先生的证据。
在这起事件中,斯特林先生并没有采取或者支持某个立场或者某种行为。这只是一次情人之间的拌嘴,对于斯蒂维亚诺女士称“要带四个帅气的黑人去看比赛”,斯特林先生产生了嫉妒心。显然,对于斯蒂维亚诺要和更年轻、“帅气”的人在一起,让斯特林先生感到自尊心很受伤。在这种情境下,斯特林先生说出的话竟然遭到了如死刑一般的严惩,相比之下,科比-布莱恩特曾当着全美直播的电视镜头对裁判爆粗口,说出涉及“同性恋”的敏感词汇,但联盟最后只为他开出10万美元的罚单,实在是荒唐。斯特林先生并不否认他当时确实说了“愚蠢,傻瓜,缺乏教养”这些词,但他同时表示,“当你生气的时候,有些话就会脱口而出”,而这却鲜少为媒体所报道。听过那段录音的人(而不仅仅是读过实录)都清楚斯特林先生当时几乎发狂――甚至流泪。尽管这些并不能成为斯特林言论的借口,但却可以酌情考虑,毕竟人人都会有怒火中烧,口无遮拦的时候,而事后他们往往为之后会。斯特林先生承认自己是出于嫉妒,而斯蒂维亚诺女士很清楚自己与斯特林先生的关系,对其说:“你爱我。”
此外,很明显,斯蒂维亚诺女士是故意诱使斯特林先生――处在痛苦和脆弱的阶段――说出了那么多伤人的话。在争论过程中,斯特林先生想要结束对话,可斯蒂维亚诺女士依然不断去激怒他。当斯特林先生说自己并不是种族歧视者时,斯蒂维亚诺女士却继续煽风点火。她一开始问斯特林先生:“少数民族怎么了,黑人有什么错?”斯特林先生的回答是:“没有。没有错。”下面就是证明:
斯蒂维亚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如此仇恨少数民族。
斯特林:我并不仇视他们,我爱他们。
斯蒂维亚诺:我不懂……
斯特林:你为什么要说我仇视……
斯蒂维亚诺:像你这样有教养的人怎么仍然会觉得自己凌驾于全世界之上,你怎么会无法接受和其他肤色的人待在一起?
斯特林:他们可以白天黑夜地和我处在一块。
斯蒂维亚诺:我不能相信这么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一个学者,这样一个……
斯特林:随你信不信,别再说了。到此为止,好吗?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你没法相信,可我就是这样一个人。
可以看出,尽管斯特林先生不断要求终止对话,但斯蒂维亚诺女士依然在挑拨。很显然她有意让脆弱、近乎抓狂的斯特林先生说出过激的言语,她清楚对方“很爱自己”,并且她知道当时正在录音。恐怕这算不上意料之外了。2014年5月20日接受采访时,被问及是否享受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她的回答是:“当然!”还补充道:“你在开玩笑吗?我想要体验下在洛杉矶当名人的感觉。”
简言之,即便总裁本人也没有直接指明斯特林先生是蓄意用这些言论去伤害NBA的形象。斯特林本人更不会如此。这是一个妒火中烧的男人与他所爱的女人之间的对话,本不应该被曝光。尽管斯特林先生说出了一些可怕的话――他已经公开承认并且道歉――他没有采取行动或者支持某个立场,即没有违反签订的“协议及承诺书”。如果斯特林先生与情人之间的拌嘴是所谓的“立场”或者“行为”,那么在NBA与球队老板签署的“协议及承诺书”中就应该注明,任何私下评论和谈话――包括与最亲密的人之间的交谈――都将被视为“采取行动”,或者“支持某立场”,如果其中一些评论外泄,其就可能丧失球队所有权。一句话,因为私下情人之间的争吵(当事人并无意伤害NBA,也不知道会被公开)而剥夺斯特林先生的球队所有权,过于严厉。
2、斯特林先生在接受安德森-库珀电视采访时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违反NBA章程
除了斯蒂维亚诺女士非法录制的私密对话外,总裁还指控斯特林先生在接受安德森-库珀采访时“批评非裔美国人不支持社区,公开贬低NBA传奇‘魔术师’约翰逊”。斯特林先生的观点可能不得人心,但毕竟是他个人的观点。首先,所有种族对社区的贡献作为是常见的重要社会讨论话题。例如,去年关于“好莱坞少数民族”的形象,民权活跃者、音乐传奇哈利-贝拉方特就如此表示:“我认为当今社会最大的弊病之一就在于我们有很多颇有成就的艺术家,有影响力的名人,但他们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Jay-Z和碧昂斯。”在如此重要的社会讨论话题中,不能因为某个观点不受欢迎就采取抵制。其次,斯特林先生关于“魔术师”约翰逊的见解可能也不受认可,但NBA是否愿意设定这样一个标准,即当有人对某位受欢迎的球员发表负面评论时就对其进行处罚?若是如此,这样的标准会让很多球员和教练悔不当初。毋庸说,这么做是与言论自由背道而驰。总裁没有也无法指出这些事实可以进一步支持其终止斯特林快船所有权的决定。
3、由于斯特林先生无法进入其位于斯台普斯中心的办公室,他无法就非法录音曝光后造成的影响展开自行调查
即便斯特林先生与斯蒂维亚诺女士的争执属于“采取行为或者表达立场”(实则不是),那么该行为或者立场必须违反NBA规定,或者对NBA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总裁指控斯特林先生的行为或者立场确实对NBA造成负面的物质影响,为了支持此观点,他还提供了NBA数位官员及员工的声明,外加来自理查德-莱普奇克(注:莱普奇克是迪沃斯体育商业管理项目的负责人,该项目是由魔术老板理查德-迪沃斯创立。从这一事实出发,这份“报告”的中立性值得商榷。)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关于负面物质影响的调查和报告。斯特林先生无法对NBA的指控做出有效回应,因为他被禁止进入位于斯台普斯中心的办公室,不能参与任何快船相关事宜,无法获得可以支持自己的相关信息。相应的,他也没法核实在非法录音曝光后,有多少季票持有者要求退款,又有多少人购买了季票,还有相关的商业数据,是否有新的赞助商愿意与快船合作等。斯特林先生也没有时间就总裁提供的调查分析进行反调查研究。
总裁所谓的“负面物质影响”也极度可疑。如前所述,联盟不能因为任何负面影响而强迫斯特林先生出售快船,负面影响必须体现在物质方面。目前唯一体现出来的负面影响就是部分赞助商决定暂停合作(但大多数又恢复了合作关系)。总裁称赞助商们“普遍表态,如果NBA不采取行动对斯特林先生进行处罚,他们就会重新评估与快船的合作关系”。但事实上,很多赞助商很快又恢复了与球队的合作。
在TMZ最初报道这段非法录音时,球员们并没有抵制任何比赛――而当时他们的情绪应该处于最愤怒的阶段。至于如果斯特林没有被驱逐出NBA,球员将不会在下赛季代表快船出赛,现在也纯属猜测。总裁甚至没有提及这些。指控仅仅是提及“快船球员对于下赛季是否继续为快船出战,普遍持保留态度”,球员“考虑抵制季后赛”,“部分球队无声抗议斯特林先生”。而这些难以作为对联盟造成的“负面物质影响”。总裁称“如果快船所有权不变更,抗议或者抵制比赛的威胁就将继续下去”,但威胁并不是物质影响。
4、斯特林先生一直致力于促进球员、教练、总经理、员工及球迷的种族多样性,这也正是NBA所引以为傲的
总裁一直强调NBA对于种族多元化的承诺,这是值得赞许的。但总裁完全否认,根本没有提及斯特林先生在这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为NBA目前任期最长的老板,斯特林家族先后聘请了五位非裔美国教练,众多非裔美国球员,一位担任工作长达22年之久的非裔美国总经理,为联盟在获得多种族认可方面做出了努力。近来,斯特林先生与一位白人主教练解除工作关系,通过交易得到一位非裔美国主帅,其所得到的薪金在联盟教练中属于顶级行列,并且广受尊重。
斯特林先生还积极参与非裔美国社区活动。在非法录音曝光之前,斯特林先生即将第二次接受美国有色人种协会(NAACP)颁发的终身成就奖,并且计划资助洛杉矶西南大学,该校以非裔美国学生为主。2009年,斯特林先生因为“持续帮助洛杉矶儿童”以及“友善对待少数民族青少年社区”而获得NAACP颁发的奖项,每场比赛,他都会拿出2000到3000张球票给青少年。总裁刻意无视这些事实,没有对董事会提及。在斯特林30年的任期中,只发生过一次与快船相关的种族歧视指控,而最终判决是有利于斯特林先生的。
C、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违反“合资协议”,因此也没有违反第13条(d)。
总裁指出的第二条罪状也是根据NBA章程第13条(d)所得。他称斯特林先生违反了相关“合资协议”。“合资协议指的是职业篮球队,每支球队必须是合资经营。合资企业方应该在遵守最高道德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致力于职业篮球运动的运作。”
如前所述,第13条(d)并不适用于全部情况,因此违反另一份协议应该依据NBA章程第13条a来判断,即是否蓄意违约。同样的,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违反“合资协议”第二条,即“在遵守最高道德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致力于职业篮球运动的运作”。难以想象设定这一条款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情侣之间私下的对话。在与斯蒂维亚诺女士争吵的过程中,斯特林先生并没有在进行“职业篮球方面的运作”。而根据总裁对条款二的解读,任何不道德的评论――即便是私下交谈――也能成为迫使老板出售球队所有权的证据。
总裁始终坚称斯特林先生在参与职业篮球运作的过程中没有遵照基本的多元化准则,不尊重他人,没有遵守最高道德规范标准。可是我们之前已经例证过,斯特林先生在推动NBA多元化和包容度方面做出了贡献。
总之,条款二并不是要监督家中的道德行为,而是监督职业篮球运作相关的道德行为。由于总裁只是以前者为依据指控斯特林先生,因此无法证实斯特林先生违反了“合资协议”第二条款。
D、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违反对NBA的合同或者普通法规定的忠实义务
总裁的第三和第四条指控包括违反信托义务。总裁特别指出斯特林先生不支持NBA“所取得的成就”。可在斯蒂维亚诺女士的客厅里,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违反任何对NBA的信托义务,因此这两条指控理应被驳回。
总裁曲解了协会成员或者合资企业对他人的信托义务。所谓的信托义务包括:
*不能将某一方的利益置于合资体之上的义务;
*不能不公平地操纵或者控制合作过程的义务;
*不能为某一方而夺取本利于合资体机会的义务。
换言之,信托义务就是在受托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所应履行的责任,违反信托义务就等同于假公济私。
但总裁并没有指控斯特林先生假公济私,或者斯特林先生的决定可能会有意无意引发利益冲突。例如,相关事务的主管人为其朋友谋利,而拒绝另一个更有能力的竞争者,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协议合作的信托义务。信托义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协会之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斯特林先生不忠于NBA利益,将自身利益置于NBA及其成员之上。至于所谓的“快船与NBA社区渐行渐远”的指控都是因为非法录音外泄导致的,并非违反信托义务。
E、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违反NBA章程第13条a,因为他并没有蓄意违反章程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针对斯特林先生的第五条指控是指其违反了NBA章程第13条a。这一条款指出任何老板如果“蓄意违反宪法及联盟章程、决议”,可能被要求放弃球队所有权。总裁提出三条款来证明这一点,但根本经不起推敲。
1、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蓄意违反第24条款(m),因为任何所谓的销毁证据都发生在总裁启动调查之前
首先,总裁声称斯特林先生违反第24条款(m),即要求老板与总裁合作,就总裁所进行的调查提供相应的任何证据和证词。根据安德斯先生的声明,联盟在2014年4月24日晚获悉非法录音一事。尽管安德斯先生在调查何时开启一事上保持沉默,但可以推测总裁的调查始于2014年4月26日。根据安德斯先生的声明,一位匿名员工表示其是在4月9日至4月25日之间应罗瑟尔先生的要求删除录音及相关短信(暗指斯特林先生让罗瑟尔销毁录音和短信)。这些指控中所没有提及的事实都证明斯特林先生没有违反第24条款(m)。
第一,NBA直到4月26日才开始进行调查,斯特林先生没有任何义务保留相关记录。第二,总裁并没有指出斯特林先生曾经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他并没有提及有发相应的信函给斯特林先生,甚至没有通知斯特林先生联盟开始调查。而斯特林先生也没有义务主动联系NBA。最后,NBA只是根据匿名信息源的说法就做出臆断。该匿名消息源并没有亲耳听到斯特林先生要求罗瑟尔先生删除录音。更重要的是,斯特林先生甚至没有机会去盘问证人。鉴于斯特林先生没有义务在总裁提出要求之前主动提交相关文档,他不可能也没有违反第24条款(m)。
2、斯特林先生没有违反第35A条款(c)或者第35A条款A(d),因为他没有蓄意做出任何声明或者采取行为损害NBA利益
第35A条款(c)禁止任何人发表“有损NBA或者其成员,或者下属球队利益的声明,总裁可以对违者采取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第35A条款(d)禁止球队老板参与可能“损害协会利益的不利行为”。但斯特林先生并没有蓄意违反这两项条款。
总裁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害NBA利益的声明或者行为。他没有指出斯特林先生在非法录音或者接受安德森-库珀采访时的表态违反了相关条款。相反,总裁指控斯特林先生“向安德斯先生提供了错误的、具有误导性质的关于总裁调查录音事件的信息”,以及“在4月26日就TMZ录音报道的真实性发表了错误的、具有误导性质的公开声明”。
但这些指控存在诸多漏洞。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总裁并没有明确指出斯特林先生对录音真实性的质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这是违反第35A条款(c)或者第35A条款(d)的先决条件。其次,依照总裁对NBA章程的解读,假设斯特林在接受询问的时候知晓非法录音是真的,老板必须主动公开承认有罪,否则会面临丧失球队所有权的风险。这显然有违自证其罪不应被采纳(指刑事案件中作不利于自己或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起诉的证言,美国宪法认定此种证言不能作为合法证据)。第三,非法录音对话发生在2013年9月12日,一位事务繁忙的商人忘记数月前的谈话内容,质疑录音真实性也属情理之中。鉴于上述原因,斯特林先生没有蓄意做出任何声明或者采取行为损害联盟利益。
F、斯特林先生没有违反第13条款(c),因为罚单30天期限还没过,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这样的恶惩都是不恰当的
总裁指责斯特林先生违反NBA章程第13条款(c),该条款规定,在“收到总裁方面的书面通知函之后30天内”,球队老板需要交纳罚款。因此总裁做出的指控是错误的。
1、目前尚未违规
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斯特林先生被告知罚款单已经过期。因此,至少在2014年6月13日之前,他仍然可以支付罚款。由于30天期限未过,所以不存在违规一说。
2、这种情况下的最高罚金应该是100万美元
根据NBA首席法律顾问的说法,总裁给斯特林先生开出的罚单是根据第24条款制定的。该条款允许总裁可以将罚金提升至250万美元,前提是“不存在适用的相关规定”。但事实是这种情况是有相关规定的,而此规定允许最高罚金是100万美元。第35A条款(c)提出,若有人“发表的声明对篮球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就会受到处罚。而斯特林先生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条款,也正是总裁所指控的。因此,即便真的违规,斯特林先生最多也只能被罚款100万美元。总裁擅自提高自己的权限,将罚金定为250万美元。
III、驱逐斯特林家族会是对NBA规定的不公平行使和差别对待
根据纽约和加州法律,尽管民间团体有权驱逐其成员,但也不能肆意妄为,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总裁执意终止斯特林先生的球队所有权,NBA就会违反规定。
A、针对斯特林先生的惩罚是武断的,与NBA过去开出的罚单相比,极度不相称
如上所述,NBA对斯特林先生的处罚是前所未有的。根据过往联盟开出的罚单,无论是球员、教练还是球队老板,斯特林先生无疑遭受到NBA史上最为严苛的惩罚。过去,对于过激的言论,NBA或者只是处以小规模罚款,或者视而不见。因此,即便斯特林先生违反了NBA章程,总裁要求剥夺其球队所有权,根本不能与此前的罚单相提并论,这种武断专横的处罚是违法的。更重要的是,迫使其出售球队,而不是由其配偶或者继承人接手球队,将会产生高达3至5亿的资本利得税。
下面将举例一些过去由NBA球队老板、教练和球员公开发表的言论和行为,其中有些受到处罚,很多则没有。
言论相关
*有位球员因为在电视直播镜头上对裁判说出涉嫌侮辱同性恋的单词被罚款10万美元,但没有被禁赛。
*作为NBA首位公开承认是同性恋的球员,杰森-科林斯声称自己在比赛中听到某球员发表的负面评论。而NBA对此并没有展开调查。科林斯先生做出了这样的评论,勇气可嘉:“我们都是凡人。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你希望那些持有负面观点的人能够闭嘴。可与此同时,我知道这是在NBA,我们都是不同的个体,这里是美国,人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位球队老板向全美婚姻组织捐赠50万美元,而该组织在全美范围内提倡禁止同性恋婚姻。LGBT(同性恋社群)表示要抵制比赛,但NBA方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在关于HIV病毒/艾滋病的话题上,该球队老板曾在2010年这样说:“HIV第一次被发现时,里根总统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我很荣幸是其中一员。我听了300位当事人的言论,都说这是别人的错,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问题,他们怪罪政府没有想出治愈这种疾病的办法。可是当你做出某种行为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你得对自己负责。我对他们提出的特殊对待的要求没有丝毫同情。管好你们自己。”可NBA对此视而不见。
*某位前NBA球员在与报纸记者交谈时提及犹太人很狡猾,因为“他们在全世界都遭人恨”。该球员也曾对球迷说出反同性恋的话语,前任NBA总裁大卫-斯特恩发声明称反同性恋是不合时宜的行为,一度考虑禁赛处罚,但最终没有实施。
*在某亚洲球员所发的让球迷猜猜他在哪里用餐的推特上,另一位球员回复称“熊猫快餐”。尽管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但NBA无动于衷。
*在提及姚明时,有位球员(在参加电视节目)如此声明:“告诉姚明,‘chingchongyangwahahsoh。’”尽管此举激怒了很多中国球迷,但NBA并没有对该球员处以罚款或者禁赛。上个月,这名球员――现在已经是前球员――被控公开模仿一位患有发育不良症的病人,这是一种影响人外表的基因失调病。尽管该球员是萨克拉门托国王的小股东,但NBA至今未对此行为采取任何动作。
*就在斯特林先生被非法录音的谈话内容曝光后,有位前球员、现任尼克斯管理人员发推特:“黑人你们关注错了焦点。我们应该关心自己,自己的球员,自己的联盟,为了我们自己!”NBA又一次忽略了这种不当行为。
过去对老板开出的罚单
*由于与球员私下达成协议,违反工资帽相关规定,某球队老板被禁赛近一年。
*因为酒后驾驶被定罪,某球队老板被罚款2500美元,禁赛两场。
*因为在比赛结束后,在场上与裁判起冲突,使用过激言论,某球队老板被罚款10万美元。
*2011年NBA停摆期间,数位老板因为在推特上公开谈论劳资协议进程,遭到数目不等的罚款(报道称金额从10万美元到50万美元)。
非言论相关的球员罚单
*某球员因为殴打球迷被禁赛72场,外加季后赛。该球员还因为家庭暴力被禁赛7场。
*某球员因为对教练锁喉,威胁要杀了教练而被禁赛82场(经过仲裁后减少至68场)。
*某球员因为脚踢场边摄影师腹股沟,以至于后者要被担架抬出治疗,被禁赛11场。该球员还因为冲撞裁判被禁赛6场,罚款2万美元。
*某球员因为承认鲁莽驾驶导致行人死亡被禁赛7场。
没有球队老板、教练或者球员被罚款250万美元、终身禁赛,并且被强迫出售所有权,更不要提一切是因为一段私密对话引起的。NBA此前数次忽略相关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的不当声明。并且就斯特林先生所知,NBA从未有人因为在受保护场所的私密谈话而遭到处罚。因此,总裁要求斯特林先生出售快船是区别对待,是极其武断的。
B、NBA的操作过程是不公平的
NBA只给斯特林先生五天时间来回顾核实这一严重的指控和相关证据。这点时间显然是不够的,无法让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做出回应。另一方面,总裁及相关成员有充足的调查准备和提出指控的时间。这么做是很不恰当的,令人难以置信。而在斯特林先生确认法律顾问人选后,他已经无法为其代表律师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就在其位于斯台普斯中心的办公室。斯特林先生的代表律师要求进入其办公室,但NBA驳回了这一请求。至今,斯特林先生的代表律师仍然没法获取相关文件。
并且,NBA还拒绝了斯特林先生提出的延长回应时限的请求。2014年5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总裁表示:“如果想要延长时间,我的回答是不行。”NBA掌握多方信息源,并且有全美最大的法律公司支持,自TMZ曝光非法录音后,他们花了23天时间来确认指控。指控多达30页,包括15点声明,一份专家报告,调查证据,以及大约1000页的资料陈述。可NBA给予斯特林先生的只是5个工作日。这种战略是不能被接受的。这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C、关于斯特林先生的听证会不可能做到公正中立,很多球队老板已经表明所持立场与总裁相同
斯特林先生在听证会上无法得到公平对待。在2014年5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总裁就表示:“我们知道我们在做正确的事,我知道老板们支持我。”而雅虎体育得到的联盟消息称“我认为萧华将得到所有赞成票”。甚至在指控以及斯特林先生做出回应之前,很多老板就已经表明自己的立场。如下所示:
*芝加哥公牛:“我们完全支持总裁萧华关于快船老板斯特林的决定,认同他所进行的调查和采取的行动。总裁禁止斯特林参与一切NBA相关事务,并且处以重罚,他的决定是正确的,我们会支持他关于迫使斯特林出售快船所有权的提议。我们相信萧华总裁的决定对NBA以及公众是最为有利的。”
*克里夫兰骑士:“快船老板斯特林的行为令人难以置信。骑士所有员工紧密团结在一起,支持萧华总裁以及NBA所采取的行动,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是零容忍。”
*底特律活塞:“我为亚当-萧华在这种情况下所展现出来的领导力和勇气感到自豪。他享有我的全力支持。”
*金州勇士:“我们支持亚当-萧华在今天开出的重磅罚单。我们也期待NBA董事会能做出正确的决定,能让我们将这一章彻底翻篇。”
*休斯敦火箭:“这种行为是不为NBA球队老板、球员或者任何人所接受的。这个家伙在NBA大家庭内没有立足之地。无论如何,我们要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迈阿密热火:“亚当,做得好。NBA处在正确领导之下,你享有我的全力支持。”
*新奥尔良鹈鹕:“在联盟发生如此严重事件的当下,鹈鹕队全力支持总裁的决顶,并且会支持他的后续提议。”
*奥兰多魔术:“我们全心全意支持萧华的提议,会投出我们的一票。”
*菲尼克斯太阳:“我为总裁萧华的表现鼓掌。他的决定展现出了NBA和太阳队对于多元化和包容的支持。总裁享有我的全力支持。”
*萨克拉门托国王:“亚当-萧华展现出了NBA领导人风范,清晰指明了联盟的发展方向。”
这些声明都表明老板们已经承认会支持总裁,后者在同时扮演检察官、陪审团和行刑者这些角色。这也证明听证会无法公正展开,结果早在数周前就已经定好了。
IV、迫使斯特林家族出售快船所有权会导致极坏的后果,因为斯特林家族需要缴纳巨额资本利得税
如果斯特林家族被迫出售球队所有权,他们就将面临巨额资本利得税,所占百分比为33%,高达数亿美元。而这本可以避免的。如果快船所有权由斯特林的继承人所得,由他们出手球队,所要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就会大大降低。强迫出售所有权会导致斯特林家族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结论
鉴于上述原因,唐纳德-斯特林及洛杉矶快船篮球俱乐部否认所有指控,斯特林对快船的所有权不应被终止。
唐纳德-斯特林宣誓:
1、我是年满18岁的成人,清楚本声明陈述的所有事实,如果要求作证,我能够诚实作答。
2、我的这份声明否认NBA总裁亚当-萧华在2014年5月18日提出的所有指控。
3、我和斯蒂维亚诺女士曾数次在其家客厅相处,尤其是在2013年9月12日,我确实和斯蒂维亚诺女士一起在其家客厅,当时我和她正在进行私密对话。
4、斯蒂维亚诺女士并没有告诉我当时她正在录音。
5、我也没有允许斯蒂维亚诺女士将我们的私下对话录音。
我以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宣誓,上述皆为事实。
2014年5月22日于加州洛杉矶
唐纳德-斯特林
附:NBA首席法律顾问布坎南给斯特林代表律师布莱彻的信
布莱彻先生,
我已收到你关于延期3个月,以便应对NBA相关指控的要求。
NBA章程规定,终止NBA的会员资格是强制性的,与回应时间无关:“被指控的成员或者球队老板应该在收到指控后的5天内向总裁提交相应的书面回应函。”这一规定为所有NBA球队老板所认可,包括斯特林先生在内。
制定这一规定是有恰当原因的。在终结会员资格方面,时间是紧迫重要的,尤其是在这起事件中。斯特林先生若继续持有球队所有权,对NBA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依规定行事。
而遵守规定并非对斯特林先生不公。现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明白无误,NBA有权采取行动。自4月9日以来,斯特林先生就知道存在录音,他和他的法律顾问已经在多个场合下听到这段录音,可他予以全盘否认。而现在,他有整整八天时间(其中有三个非工作日)来就指控作出回应。
鉴于此前他的不合作态度以及章程规定的时间,斯特林先生要求延期3个月是不能被接受的。他理应在5月27日之间对指控作出回应。
如果有更多问题,可以与我联系。
理查德-布坎南
(编辑:老三)